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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对华投资增长、数字产品消费火热……中国经济加力发展动力强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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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对华投资增长、数字产品消费火热……中国经济加力发展动力强劲

外资对华投资增长、数字产品消费火热……中国经济加力发展动力强劲

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(huánéng)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(guójiā)电力(diànlì)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
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(qǐng)遵照执行。

  2025年(nián)4月28日
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暂行办法
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(wànwúyīshī)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(jí)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(bāokuò)核岛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fùshǔ)(BOP)工程。

第三条 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(guójiāyǒuguān)法律、法规、政策(zhèngcè)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(yāoqiú),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(xíngzhèng)管理(guǎnlǐ)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
(一)制定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;

(二)组织(zǔzhī)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;

(三)批准核电工程概算定额(dìngé)、预算定额;

(四)批准核电(hédiàn)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
(五)批准核电(hédiàn)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
(六)监督检查核电工程定额有关工作(gōngzuò);

(七)其他重要(zhòngyào)事项。

第五条 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组织(zǔzhī)成立(chénglì)核电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工作,为(wèi)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
(一)组织(zǔzhī)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
(二)组织编制(biānzhì)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
(三(sān)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(réngōng)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
(四(sì)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(yìngyòng)和推广工作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
(五(wǔ))承办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(jùbèi)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(de)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,协助定额(dìngé)总站开展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(gōngzuò);

(二)定期收集(shōují)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(xìnxī);

(三)提出定额制修订建议(jiànyì)。
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按照(ànzhào)如下程序进行。
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总站会同各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(xūyào)解决的主要问题(wèntí)、编制组人员与(yǔ)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
(二)编制(biānzhì)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(zhōng)的(de)重大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
(三)征求意见。定额(dìngé)总站(zǒngzhàn)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进行初审。编制组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(hángyè)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(wénjiàn)。
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(zhōngxīn)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专家(zhuānjiā)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
(五)批准发布。定额总站(zǒngzhàn)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(hòu)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
第九条 为适应新技术(jìshù)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工程建设(gōngchéngjiànshè)中的(de)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本办法(bànfǎ)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(biànhuà)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(bàopī)后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根据需要适时(shìshí)调整。

第十一条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(jiànlì)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(bùdé)另行收取费用。
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经国家能源局批准(pīzhǔn)后(hòu),由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(guǎnlǐ)办法〉的(de)通知》(国(guó)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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